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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如何确定法院管辖

2021-12-01
(一)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在中国居住的人或者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涉外离婚诉讼;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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