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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承租人在如下情况下不能优先购买: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购买房屋的第三人出于善意并已办理登记手续的;出租人履行告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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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未在15日内明确表示购买的;(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已办理登记手续的。
特殊买买中承租人是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拍卖。拍卖方式具有较强的公示性;拍卖以“价高者得”为原则,无“同等条件”可言;拍卖中虽排除优先购买权,但只要出卖人通知承租人参加竞买,承租人仍可与他人共同竞买,其购买的机会等同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自身并未受损害。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出卖房屋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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