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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
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首先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培训费的赔偿事宜;如果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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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培训费是需要赔偿的。
依据用人单位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者索赔培训费,只限于“出资培训”的范围。具体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委托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培训中心、职业学校代培学生; (二)出国或异地培训、进修、研修、做访问学者等,其费用包括各种学杂费、往返交通费、置装费和在外期间生活补贴。用人单位需提供的支付凭证,主要指员工培训的学杂费等,一般不包括聘请讲师和添置设备的费用。公司给员工提供的是“企业内训”,如果公司不能提供支付凭证,员工可拒绝赔偿。
按照有关规定,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内,合同双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是不需要赔偿企业培训费用的。所以,用人单位与你们约定的关于在试用期内,你们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培训费的约定是无效的。如果现在还在试用期内,你们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如果一旦试用期满,双方就应当按照有关劳动管理法规的规定,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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