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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仲裁的仲裁机构的选定可选中国的,也可选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而国内仲裁就只能在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2)涉外仲裁与...
涉外仲裁是对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海事等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与国内相比,涉外仲裁有很大的不同。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一般有三种不同,分别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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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审和法院庭审的区别如下: 1、权力来源不一样; 2、对裁判结果的纠正救济方式不一样; 3、审理期限不一样;等等。
涉外仲裁是对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海事等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与国内仲裁相比,涉外仲裁有很大的不同: 一、仲裁机构的选定可选中国的,也可选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目前,国际上比较著名的常设机构有: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我国现有两个常设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总会均设在北京。 二、仲裁规则的选定在一定条件下,有限制地允许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规则。如1979年我国同美国缔结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规定,仲裁可以采用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可以在争议双方和仲裁机构同意的情况下,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或其他国际仲裁规则。 三、仲裁裁决是否终局不同一般来说,仲裁条款、仲裁规则或仲裁机构所在国法律均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但有的国家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英国可以);有的规定可向法院上诉要求法院重新审判(法国可以)。
(1)权力来源不一样 诉讼和仲裁最本质的区别实际上在于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区别。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案件,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活动。诉讼程序是当事人行使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过程,也是国家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人民法院裁断案件的诉讼活动是国家法律赋予的公权力。 而仲裁庭处理纠纷不是国家赋予的权力,其权力来源是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仲裁庭裁断案件的权力基于当事人之间合意达成的仲裁协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议管辖赋予了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排他管辖权。此外,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员的任命、仲裁规则的适用、仲裁适用准据法的确定等等,都可以,也主要来自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选定。仲裁就是当事人自愿把自己的争议交给第三方来居中裁判,而且自愿接受并执行仲裁庭的裁决结果的程序性活动。 (2)对裁判结果的纠正救济方式不一样 仲裁庭仲裁案件的权力是当事人赋予的,其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因此仲裁是一裁终局,仲裁庭出的裁决生效后,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对仲裁裁决没有上诉之说。因此,在仲裁的过程中,研究清楚各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研究清楚仲裁程序显得尤为重要,否则在一个阶段程序结束,仲裁规则规定的相关期限经过之后,可能就没有了纠正弥补的机会。比如当事人在提交证据期限截止之后,再提交证据,仲裁庭就有可能不接受,从而直接影响到基于证据而做出的仲裁结果。之后申请人再就同样的事由,想去法院提起诉讼,试图通过诉讼程序纠正仲裁过程中己方的失误,因为仲裁对案件管辖权的存在,法院无权受理。法院通常也只对符合有限几种法律规定情形的仲裁裁决行使司法审查撤销权,例如: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因此通常来说,当事人对仲裁庭的最终裁决只有无条件接受,没有其他救济的方式。 (3)审理期限不一样 为了响应当事人对案件处理效率的要求,充分发挥仲裁程序的优势,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在审理期限方面都进行了相应的修订。依照仲裁规则,一个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子,审限一般是四个月,经首席仲裁员申请,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而实践中,一个案子的平均审结期限,大概在六十八天左右。因为仲裁是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做出,当事人签收后就可以去法院申请执行。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审限,一审为六个月,二审为三个月,即终局裁决的做出一共需要九个月。出现特殊情形的时候,经批准,审理期限还可以相应延长。 因此,比较而言,相对于诉讼程序两审终局的审理期限,一审终审的仲裁制度具有简便快捷的优点,当事人付出的经济费用成本、时间机会成本相对较少。 (4)保密性不一样 诉讼和仲裁因为其本质上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区别,还引申出二者公开开庭审理和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区别。诉讼程序公开审理是原则,不公开审理是例外。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因此,除上述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之外的其他公开审理的案件,只要是年满十八岁的正常人,凭借身份证就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进入法庭去旁听庭审过程。 然而仲裁程序不公开审理是原则,公开审理是例外。依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因此除了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以外,其他人是不能出现在仲裁庭的。通常仲裁规则都对仲裁程序的保密性进行明确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仲裁员、证人、翻译、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 事实上,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选择仲裁有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仲裁是不公开开庭审理的,保密性比较强。尤其是商事纠纷中的当事人,出于种种原因考虑,不希望外界知道公司处于纠纷争议当中,恐对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更倾向于选择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在商事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他方之间的纠纷争议。 (5)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不一样 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行使的是国家的公权力,管辖案件的法院,组成具体案件合议庭的审判法官不可能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是由法律规定的。尽管在合同法领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在合同条款中事先选定管辖法院,但亦要受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以及法律规定选择范围的限制。另外,从当前法院内部案件分配的一般程序来讲,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立案庭审查之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之后具体案子将由电脑依照事先设置的条件,根据案由类型分到各个审判庭里,到了审判庭里再按照各个法官承办案件的情况进行分配。在这个过程中基本上当事人是没有办法选择组成合议庭的法官的,无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处理相关案件的专家来组成这个合议庭的审判员。 但在仲裁程序中,可以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受地域、级别的限制,在全国范围内,乃至世界范围内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委员会审理自己的案件。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也是由当事人选定。根据仲裁规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各单独指定一名仲裁员,然后双方共同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三名仲裁员组成裁决案件的仲裁庭。如果当事人超过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仍不指定仲裁员,则将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每个仲裁委员会都会公布仲裁员名册,当事人可以在选定仲裁委员会的网站上查询。提交仲裁申请后,仲裁委员会的秘书处也会给双方当事人寄发全体仲裁员名册。每个仲裁员擅长的仲裁方向都会在名册中列明,无论是房地产的、证券的、一般货物买卖、合资合作企业,还是一般的合同、知识产权专利,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特点自行选择擅长处理相关案件的仲裁员。比如案件是证券的,可以指定证券方面的专家;案件是建筑工程的,可以找建筑工程方面的专家来裁判审理。对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员的选定,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是有一定决定权的。 (6)庭审模式不一样 我国一直实行一种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较之大陆法系奉行诉讼职权主义的国家强调法官在诉讼中的作用而言,我国法院更注重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所应发挥的主导者作用。在这种模式下的庭审过程中,法官经常采取询问当事人的方式来查清案件事实,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各个庭审阶段程序。因此,相对来说到法院打官司,诉讼开庭的程序特别严格。有的法官对庭审现场的控制比较严厉,在宣读起诉书阶段,当事人申请在起诉书之外进行扩展性陈述,法官可能不予准许,要求当事人只能宣读起诉书,或者只能宣读答辩状,到辩论阶段再陈述。在质证阶段,当事人想谈谈相关证据的形成背景,法官也可能不允许,要求仅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诉讼过程中的审判气氛严肃有余,而民主不足,没有尽可能的激发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也比较拘谨而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仲裁庭则不同,当事人参与仲裁庭开庭的感觉与当事人去法院应诉的感觉是不一样的。因为仲裁员都是兼职,不是专职的,仲裁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前提是当事人的指定。当事人指定仲裁员处理自己的案件,是基于对该仲裁员的信任。仲裁员是带着被当事人信任的出发点来审理案子,当事人也是带着案件将由自己信任的仲裁员来审理的心态来参与仲裁程序。基于这样相互之间的信任,在仲裁庭庭审过程中,虽然争议双方当事人共处一室,但氛围比较友好,各个程序阶段相对也没有那么严格刻板。另外,鉴于法律对仲裁员任职资格的规定,能在仲裁委员会担任仲裁员的都是从事仲裁工作、律师工作、审判员工作、法律研究教学工作以及在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满八年的,所以仲裁员中专家型仲裁员比较多,对仲裁参与各方较为友好。尤其是律师型的仲裁员,因为特别能体会到律师工作的不易,所以在仲裁庭庭审过程中对代理人的权益亦比较照顾。这样的庭审方式更有利于各方仲裁参与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放松态度想办法简洁清楚地表达自己的主张及支持理由让仲裁员接受。也正因为仲裁委员会、仲裁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都是当事人指定的,在其信任的机构、由其信任的仲裁员处理案件,因而对于仲裁结果,当事人也都能接受并予以执行。 (7)程序灵活性不一样 就诉讼程序来说,它是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全部活动。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因为法院审理案件方式的原因、也因为法官对庭审活动的掌控,法院诉讼程序是不能改变的,每次庭审程序的顺序也是固定的,双方起诉、答辩,然后调查事实,进行证据质证,双方辩论,以及最终陈述。法官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的各个程序阶段中的陈述表达控制比较严格。宣读起诉书、证据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等各个程序阶段不能混同交叉进行,只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先后,按部就班,不能变更。当事人只能按照法院的安排,依照案件具体承办法官的要求,进行诉讼程序。 而在仲裁过程中,熟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了解案件审理的一般程序后,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案件的审理程序有特别的要求,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仲裁庭提出申请。比如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在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之后,不想直接进行开庭审理程序,而是想请仲裁庭在开庭之前先组织与对方进行调解,就可以向仲裁庭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庭收到申请后会进行考量并征询仲裁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因为调解需要双方都同意才能进行。如果双方都同意先行组织调解,则仲裁庭可以决定开庭审理前,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仲裁案件立案要按规定缴纳仲裁费用,但是如果在开庭之前调解结案了,仲裁费用不但减半,而且退款的比例会更大。所以申请在开庭前调解,对当事人也有好处。所以,一定要熟练掌握仲裁程序,然后拟定对己方最有利的程序策略,及时向仲裁庭提出相关申请,可以最大程度保障己方利益。 同时仲裁庭也可能会主动跟当事人就仲裁程序进行沟通。仲裁员不一样,审理案件的特色也不一样,有的仲裁员可能开庭就先质证再陈述:先把双方的证据互相质证完了,然后双方再陈述主要理由和仲裁请求,之后再辩论。所以在准备仲裁的时候,不要呆板地认为仲裁庭庭审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应该把案件情况全部了解清楚,根据庭审过程中的不同程序,以及各个仲裁员掌控庭审程序的不同特点,把对己方最有利的事实、法律、主张,在适当的时候清楚地表达出来。 另外,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庭灵活安排的程序有异议,比如说仲裁庭要求双方先进行证据质证,因为顾忌先入为主的影响,当事人觉得先进行证据质证于己方不利,可以对仲裁庭的安排提出反对,说明希望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先陈述事实理由,之后再证据质证。但有时候仲裁员会坚持,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跟仲裁员解释一下异议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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