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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是什么性质?

2021-10-25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单位集资建造的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按照经济适用房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房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管理。第36条,任何部门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筹资合作建设住宅的各级国家机关都不得筹集部门资金合作建设住宅。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第37条,公司筹集资金合作建造住宅,在满足本公司低收入住宅困难的家庭购买后,住宅来源仍有少量剩馀,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宅购买条件的家庭销售,或者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作为廉租住宅使用。

相关法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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