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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适用专属管辖,应适用合同管辖、协议管辖相关的法律规定。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必须由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案件。法律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因登记发生的诉讼,破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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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协商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或其他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商选择被告地址、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地址、目标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水平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当根据房地产纠纷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独家管辖: (一)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属于。 专属管辖一般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也即专属管辖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尽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但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也就是说,不动产纠纷,只有在涉及权利确认、分割、相关关系时才属于专属管辖,而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属于合同纠纷,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合同约定管辖地,或由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通常来说,房屋所在地也可能是合同履行地,所以即使没有专属管辖,在没有合同约定其他地方管辖的情况下,房屋所在地的法院通常也可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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