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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适用专属管辖,应适用合同管辖、协议管辖相关的法律规定。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是房地产所在地法院必须管辖的专属管辖案件。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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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标的是房屋,是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不是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指的是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取决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即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属于房地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如果当事人的申请对象是解除合同、返还房款或支付违约金等。,根据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纠纷处理的管辖法院(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
不属于。 专属管辖一般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也即专属管辖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尽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但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也就是说,不动产纠纷,只有在涉及权利确认、分割、相关关系时才属于专属管辖,而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属于合同纠纷,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合同约定管辖地,或由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通常来说,房屋所在地也可能是合同履行地,所以即使没有专属管辖,在没有合同约定其他地方管辖的情况下,房屋所在地的法院通常也可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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