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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可以对机关事业单位资产进行清算吗

2022-07-07
《城镇集体所有制公司条例》“第十七条集体公司有下列原由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公司不能继续经营而申请遣散,经原审批部门准许; (二)依法被撤销;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由。第十八条集体公司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限定清算公司财产。公司财产按下列流程清偿各种债务和花费:(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项花费;(二)所欠工人薪水和劳动保险花费;(三)所欠税款;(四)所欠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借贷以及其他债务。不够清偿同一步骤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十九条集体公司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办法处置:(一)有国家、本公司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公司工人个人投资入股的,应当依照其投资入股金额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从公司剩余财产中按相同的比例偿还;(二)其余财产,由公司上级管理组织作为该公司工人待业和养老救济、就业安置和职业训练等花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集体公司终止,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限定解决注销登记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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