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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企业单位破产清算

2020-12-05 324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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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现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明确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民办学校。除此之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将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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