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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不住的情形,只要物业提供了服务,就应当缴纳物业费。一般可以与物业公司协商减免部分,具体如何缴纳,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一般收楼后,房屋移交开始缴纳物业费。与是否入住没有关系。关键是房屋交接手续是否办完。你说的没有收房,依据是什么?开发商一般会有一个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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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某小区房一套,已交房,但此房本人未入住,也没有出租,全毛坯空作的,该小区物业公司要求我缴纳全额物管费,每平米0.4元,我要求按每平米50%缴纳(0.2元),虽然与其签合同规定:未入住可以按每平米0.2元缴纳,但必须由业主本人提前写申请经该公司确认才能按0.2元缴纳。 但是,根据2001年6月贵州省建设厅出台的《贵州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交房未入住也没有出租的房屋,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按合同规定的缴费额50%缴纳物管费。请问如果该上述规定有效,该怎么处理更为妥当。
房屋未缴纳物业费: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未使用的物业,业主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可按规定标准的70%缴纳;业主居住小区内有未完工建筑的,可向物业公司申请物业费折扣低于规定标准的15%~30%;未纳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公共服务费。
即便房子不住,也要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费。但房子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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