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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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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时间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举证期限规范了证据提交的程序要求,能够起到规范案件审理的作用,防止和减少“证据突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期限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目前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做法不一。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
1、劳动仲裁委自收到申请人的劳动仲裁书后,五日内会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受理劳动仲裁申请的,会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在开庭前五日,会将开庭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一般在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时,就是同时送达开庭通知书的;2、被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开庭的,应当在开庭前三日提出,但是否延期,由劳动仲裁委决定;如果被申请人拒不到庭参加庭审的,仲裁员可以缺席裁决;3、对发生效力的劳动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律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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