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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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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延期开庭申请书申请人:×××,性别:男,××岁,×族,××省××县人,××省××市××厂职工,现住××市××区××街××号。请求事项:关于××区人民法院(1999)民初字第125号“申请人×××诉×××债务纠纷”一案,现因申请人无法按期出庭,请求人民法院延期审理。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诉×××债务纠纷一案,××区人民法院定于××年××月××日××时。申请人于××年××月××日在工作时被机器压伤,右腿骨折,现住院治疗,故无法按期参加开庭审理。为保障申请人出庭参加诉讼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1款之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推延本案开庭审理日期。此致××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附: (1)××市××厂关于a证明; (2)××市第××人民医院对a伤势的诊断证明。
在劳动仲裁受理后,因为不可抗拒因素或者合理理由是可以申请延期开庭,但是不会因此劳动仲裁终止。在申请劳动仲裁之后,如果双方和解也是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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