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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 千...
投标人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及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重新评标;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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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应当采用委托招标而自行招标的;(二)不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三)同一招标项目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或给不同投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内容不一致的;(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的;(五)不如实记录开标过程的;(六)应当报送招标投标书面报告未报送的。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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