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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相关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车辆段、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控制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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