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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下,农村宅基地可以收回:因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土地的;村民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的;宅基地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两年未使用的;骗取批准或者非法转...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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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比如建的房子倒塌两年后,没有重建,集体应回收土地使用权。如果想继续使用,符合条件可以重新申请。 另外,如果申请的宅基地已满两年却没建房,也将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土地登记。 2、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比如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移居境外后,就没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但是原来在农村的房屋属于私有财产,依然受法律保护。所以可以一直使用房屋,直到房子自然损坏,但没有重建的权利。 3、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宅基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特殊情况除外)。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造新的、拆旧的、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庄,已迁入新居(村)原宅基地。(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
规定了一些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主要有下面一些情况: 1、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这个公共利益一般是比较广泛的,比如:修建公路、建广场、公园等等,但是,一般情况下都是要有征地的审批程序。这是可以收回宅基地地第一种情况。 2、乱用宅基地,改变宅基地用途,也可能导致宅基地被收回比如,在宅基地上开建工厂,或者把宅基地转让给城里人等等情况,都是可能导致宅基地被收回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比如,农民搬家了,在另外地方得到了宅基地,原来的宅基地就有可能被收回了。 4、如果宅基地长时间空闲不用,也会被收回 5、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也会被收回 6、房屋拆迁两年以上,不建新房的,也会被收回 7、房屋的主人死亡,没有继承使用房屋的,宅基地就要被收回了在前六种情况下,收回宅基地的,要报到原来批准宅基地的政府部门批准,才能收回宅基地,否则不能收回。我们来看故事里面,由于搬到城里居住,家里的宅基地都处于没有人使用的状态。这就属于长期空置宅基地的情况,所以村居委会收回宅基地的做法是正确的,但是由于,她的父母都具有农村户口,所以,他们还可以在包家村申请新的宅基地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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