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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一些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主要有下面一些情况:1、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这个公共利益一般是比较广泛的,比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宅基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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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村委会可以收回承包地。 二,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三,当承包户中发生“绝户”的情况,村委会可以收地。 四,已婚妇女在婚入地居住并再次取得承包地的,婚出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其已分承包地。 五,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
一、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1、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现有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2、一户1子(女)有1处以上(含1处)宅基地的; 3、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4、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5、虽在农村居住而户口未迁入当地的; 6、其他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的。 三、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再张榜公布上报户主名单,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之 一,农村宅基地要回收: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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