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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货物受伤、毁损的,由承运人负责,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
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货物受伤、毁损的,由承运人负责,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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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损失一般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也就是说,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划分,否则,该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法律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由买受人承担。
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货物受伤、毁损的,由承运人负责,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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