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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承包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重大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对于50500-2003年的项目,实体消耗和非实体消耗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未按约定预付款的,承包人应在预付款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未按要求预付款。承包人可以在发出通知后14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自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违约责任。(3)预付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4)凡未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项目,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的名义转移资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四、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具备的条件(一)建筑工程1、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2、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取得土地权属文件。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一)建筑工程(含永久性建筑、临时性建筑和维修工程)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建筑物);2、与规划管理相关的施工图(一式4份及电子文件);3、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含电子文件);4、使用土地有关证明文件;5、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涉及消防、人防、配套、地名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审核意见)。办理程序1、窗口预审受理;2、承办部门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3、会审审定,作出决定;4、同意的,办理档案预登记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核发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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