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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2021-12-04
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承包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重大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对于50500-2003年的项目,实体消耗和非实体消耗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未按约定预付款的,承包人应在预付款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未按要求预付款。承包人可以在发出通知后14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自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违约责任。(3)预付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4)凡未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项目,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的名义转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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