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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境内外法人机构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其他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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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朋友公司这种境外投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请参见以下回答: (一)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二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我国特定非金融机构存在较大的洗钱风险,究其原因,一方面,随着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进程的不断深入、强化,在有效预防监控洗钱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核心主体作用,洗钱分子直接利用金融机构洗钱所冒的风险越来越大,成为洗钱分子积极寻求风险较低洗钱途径的外在动力;另一方面,特定非金融机构相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存在以现金交易为主、跨行业操作多、中介机构参与其中等特点,成为洗钱分子关注的内在诱因,促使洗钱风险向特定非金融机构转移的趋势日益明显。因此,必须加快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的步伐,积极研究、探索监管模式和方法,有效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第十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由吸收投资的中资金融机构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吸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直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中资金融机构吸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中资金融机构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吸收投资入股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资金融机构吸收投资入股的申请书; (二)中资金融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吸收投资的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境外金融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决议; (四)双方签订的意向性协议; (五)境外金融机构最近三年的年报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六)境外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经营情况等资料;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投资人为外国金融机构的,中资金融机构还应当提交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该外国金融机构最近两年的评级报告和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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