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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全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
其他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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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31日颁布的《反洗钱法》没有明确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定义、范围和责任,急需从法规、行业准则层面构建针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制度体系。根据当前我国反洗钱工作发展现状和趋势,借鉴国际反洗钱监管经验,对特定非金融机构范围的界定坚持交易优先原则,在将典型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义务主体的基础上,以制定原则性或限定交易额上限的方式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避免因简单列举式的陈述产生机构类型遗漏的弊端;针对不同行业领域客户、业务及交易特点,制定相应规章准则,突出差别化原则。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机构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本市支持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通过联合贷款、转贷款和委托贷款等合作方式,为节能项目提供全程金融服务,根据项目不同阶段的信贷需求,提供相应的信贷产品。本市鼓励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对用能单位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担保或者授信支持。对采用列入国家和本市淘汰目录的用能产品、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项目,担保机构、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担保或者授信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反洗钱法规定人民银行有执行行政处罚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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