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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全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
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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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督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擅自设立银行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务活动的,由银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你们单位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没有经过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金融活动,包括从事一些非法的银行类业务、非法证券类业务和非法保险类业务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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