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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孕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需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员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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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孕妇三期没有赔偿,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孕妇处在三期需要赔偿的。 2、赔偿指的是对损失、损坏或伤害的补偿以及对受害的一方补偿或赔款。而孕妇并没有人侵犯其权利,孕妇也没有遭受损失,不存在赔偿。
不能解除。劳动法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对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给予了特殊保护,即:对"三期"内的女工,企业不得因自己的原因或在女工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中,劳动法并没有对女职工做例外的保护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由此看来,似乎与合同到期的孕妇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但是,劳动部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从女职工的生育及哺乳等实际情况出发,作了补充性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期限届满为止。这一规定,对女职工及其下一代的身体健康都是非常有益的,得到了全社会的认可。应次对于一般职工劳动合同都期限已满,用人单位决定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但对于孕妇这样在"三期"内的女职工来说,用人单位则无权终止劳动合同,只有待她的劳动合同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满时,方可终止。
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女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应该顺延到三期结束,即到孩子1周岁。如果公司违法解除,你也可以要求享受孕期以及哺乳期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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