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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否则,保险受益人可以向保监会及其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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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3.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4.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保险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保险法规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一)欺诈行为保险方欺诈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经营活动中所实施的欺骗或诈骗等违法行为。主要规定在《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1)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2)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3)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4)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或者其他利益;(5)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二)非法营业行为保险方的非法营业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保险公司设立、变更、解散以及经营规则的规定所从事的违法经营活动。主要规定在《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中:1.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万的,处以2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2.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或者兼营规定以外业务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退还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者,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三)违反偿付能力管理规则的行为《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包括未按照规定提取保证金、提取或转结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和公积金、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未规运用保险公司资金、超额承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等。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四)擅自变更有关保险公司登记事项的行为包括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未按照规定报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等。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五)违反信息披露监督管理要求的行为《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1)保险公司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2)未按规定将应当报送备案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3)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4)拒绝或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前两种行为,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之罚款。后两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保险法》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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