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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的竞业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
的签订一般要以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为代价。 本文认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既有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存在约定为主,法定为辅的内容。具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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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主要是指狭义的)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竞业限制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限带蝴具体业务范围、地域范围以及补偿数额、支付方法等。 2.单位应当确实拥有特定的商业秘密,且在合同中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不能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商业秘密。 3.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应当限制在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内。与只具有普通技能且未接触到单位商业秘密的雇员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原则上无效。 4.雇主必须给予雇员合理的经济补偿。这是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基本要件。一般认为,补偿费的标准应当与职工在职时获得的收入持乎。 5.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6.竞业限制合同应明确竞业限制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竞争禁止也称为竞争回避、竞争回避,是使用者对员工采取保护其商业秘密的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的约定,在劳动关系生存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限制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期间与业务竞争公司兼职,或者退休后与本公司竞争的业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秘密事项。对于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使用者在劳动合同和保密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争限制条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争限制期内约定每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违反竞争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使用者支付违约金。该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区、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约定的是离职后的两年内不在其他机构从事同类业务,但并没有禁止你到其他机构从事其他业务。那么当事人入职的同类企业的其他工作,不构成违约,除非其他工作利用了之前所掌握的"老东家"的商业秘密或经营信息,从而给“老东家”造成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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