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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入职违反竞业协议该如何处理

2021-10-01
竞争禁止也称为竞争回避、竞争回避,是使用者对员工采取保护其商业秘密的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的约定,在劳动关系生存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限制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期间与业务竞争公司兼职,或者退休后与本公司竞争的业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秘密事项。对于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使用者在劳动合同和保密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争限制条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争限制期内约定每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违反竞争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使用者支付违约金。该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区、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约定的是离职后的两年内不在其他机构从事同类业务,但并没有禁止你到其他机构从事其他业务。那么当事人入职的同类企业的其他工作,不构成违约,除非其他工作利用了之前所掌握的"老东家"的商业秘密或经营信息,从而给“老东家”造成了损失。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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