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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房东而言,承租人在所租住的房间内自杀的,因自杀行为属于承租人自己的选择,而房东没有对承租人的人身安全负有监护或保护的法律义务,故房东不对...
第一,你是有责任的,下面我来告诉你为什么。1、你跟房东是租赁合同关系,合同中可以约定如果对第三人造成侵权,责任由谁承担,但无论是否有约定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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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作为房子的出租者,房子存在安全隐患,房东应该承担安全告知义务,作为承租方,你母亲也应该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所以房东应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建议你和房东积极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解决。 现在有个案例和你的情况比较类似,你可以参考一下 煤气中毒祖孙俩身亡房东未做提醒赔偿五万 2009年9月,小张一家来到上海,租借了一套毛坯商品房。2010年1月的一天晚上,小张下班回到家里,闻见室内充斥着煤气味道,四下查看,发现房子窗户关闭,煤气灶呈开启状未见火星,灶炉上放置清洁的锅具。在小张关闭煤气灶开关、开窗通风后,意外发现婆婆和三岁的儿子昏迷在客厅,于是她立即报警,结果抢救无效,二人最终死亡。 后经鉴定,结论为小张的婆婆及儿子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小张夫妇将房东及燃气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双方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人民63万余元。一审法院查明,2009年3月,燃气公司对小张借住的房屋煤气使用安全进行检查,查明煤气灶不带熄火保护装置,所以,建议更换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煤气灶。房屋的前租客在检查告知书上签名确认。法院审理后判决,房东赔偿小张夫妇人民币5万元。小张夫妇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房东未尽义务当担责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房东作为房屋出租人应当对提供的燃气设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同时对承租人使用燃气设施履行必要的安全告知义务。房东作为煤气灶的提供者,未尽燃气设施安全使用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定的赔偿数额,法院予以认同。另外通过燃气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了他们已对出租房进行了燃气安全检查。据此,一中院维持了一审原判。
现在,出租房屋已经是很常见的事了。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租赁双方都应该对出租的房屋负有一定的责任。那么,房子租出去后,屋主还应该承担哪些责任?下面由法律经验为您整理介绍。 一般来说房子出租后,出租人有保障房屋财产、人身安全的义务,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如果出租的房子中有自然损害的,出租人应该及时修缮,做好维护工作,避免给租户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如果出租人已经合理的履行了该义务,没有任何过错,那么对于出租屋内发生事故是由于承租人自己原因造成的,房主不承担责任。 1.《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2.《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从法律上来讲如果是您个人原因意外死亡的,房东没有过错,但是向你妹妹要求赔偿法律一般也不会受理的,因为没有损失的依据。但是从情理上来讲,毕竟这房子租也好卖也好都会遇到一定困难。这样,这个损失可能会由房东和您妹妹共同承担,妹妹会承担一定的费用~~~不是在北上广吧?巨额赔偿应该不会,不行的话,妹妹就说没钱,估计也不能把她咋地~~~甘油三酯和速效救心丸之类的常备啊,注意他们的保质期,不要以为没过保质就没事,其实药效大幅下降了已经,也没有多少钱,尽可能买新的~~~住的地方离医院有多远~~祝您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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