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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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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之规定,单位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单位出庭由单位授权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代表出庭。 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单位出具的文件,可以作为书面证言。但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形式的书面证词,仅能代表个人。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如果证人不到庭作证,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此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是,凡不符合《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的,即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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