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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强化庭审功能,而强化庭审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强化质证,这必然要求所有的证据材料包括证人证言都应当在开庭时出示...
答: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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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接受询问,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证明力弱的风险。而一项证明力较弱的证据只能起辅助性证明作用,是不能单独使法官相信一个事实的。 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情况的综合分析做出判断,不出庭难以给法官直观的印象。 所以说,不出庭证词不会无效,只不过效力会减弱。特殊的情况,如为保证证人安全等因素而证人不出庭,经法院提前进行取证,对其所述可以证明真实的证言,在开庭时作为证言不会减弱其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即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范围作了规定和规范,民事诉讼中个人、单位均可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事实上,在民、商事审判活动中,单位作为作证主体屡见不鲜,例如民政部门出具的关于某人婚姻状况的证明,抑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关于某公司登记或注销的证明,再或是公司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这些证明均是以单位作为作证主体开具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如果证人不到庭作证,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此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是,凡不符合《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的,即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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