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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仍要承担刑事责任,依你说的情况和我国刑法的规定,肇事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者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调解的情况下,刑事...
《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五至六级伤残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合同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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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黑龙江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标准如下:一、评定伤残为九级说明伤残系数以百分之二十来赔。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需要大量的辅助数据,由于你没有提供,所以列出公式以供参考:第一种情况: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年;第二种情况:60周岁―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地市实行全地市统筹。 农垦、森工系统的工伤保险按照地市级统筹层次自行管理。 铁路、煤炭、石油系统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可自行管理,待条件成熟后,纳入统筹 地区统一管理。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首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时,以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及实际经营范围所对应行业差别费率表确定。 第五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收缴、支付、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按 行业内费率的相应档次,确定和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六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总额的10%至30%提取储备金,存入社会保障 基金财政专户,用于突发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同级财政垫付并列入下年工伤 保险基金预算中。 第七条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按《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延长1个月。 第八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的具体规定由省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另行制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可以获得的赔偿有:(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个月本人工资(前提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3)定残后的护理费:如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4)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5)治疗工伤的费用;6)工伤康复的费用;7)辅助器具费等。 (二)所在单位支付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个月本人工资(前提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3)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以上就是八级伤残可以获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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