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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确定。为保证房屋安全须跨规划用地红线进行拆迁的,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商...
1、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确定。 2、为保证房屋安全须跨规划用地红线进行拆迁的,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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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范围是确定拆迁活动造成的损害中,哪些财产利益是应依法给予补偿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包括三个部分,即:房屋所有权、附属物所有权、收益权。(1)房屋。被拆迁房屋凡列入补偿范围的,必须是合法房屋。所谓合法,就包括两方面含义:①所有权人合法所有;②房屋本身合法,如不得是违章建筑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2)附属物。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有某种用途的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以下特征:①依附于房屋而存在;②具有某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③必须是能计算其价值的物体;④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应具有合法性。(3)收益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中的收益权应具有以下特征:①收益权人系合法地占有使用被拆迁房屋,其收益权必须有合同或法律依据;②收益应当合法产生;③收益应当是有依据的产生,包括即得收入和合法预期收入。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应予补偿的收益主要有三种,即租金;生产、经营预期收益;费用,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的搬迁补助费。
房屋被拆迁人的范围包括:公有房屋所有人、私有房屋所有人和其他房屋所有人。房屋拆迁应当对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对实际居住、需要安置的人给予补偿,对提交困难证明的人给予拆迁特困补贴,对重疾人给予拆迁补贴,对实际需要搬家的人给予拆迁补偿。
拆迁范围的确定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地段、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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