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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包括三个部分,即:房屋所有权、附属物所有权、收益权。(1)房屋。被拆迁房屋凡列入补偿范围...
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确定。为保证房屋安全确须跨规划用地红线进行拆迁的,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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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确定。 2、为保证房屋安全须跨规划用地红线进行拆迁的,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1、房屋。被拆迁房屋凡列入补偿范围的,必须是合法房屋。这里所说的合法,就包括两方面含义: (1)所有权人合法所有。 (2)房屋本身合法,如不得是违章建筑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附属物。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有某种用途的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的特征如下: (1)依附于房屋而存在。 (2)具有某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 (3)必须是能计算其价值的物体。 (4)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应具有合法性。 3、收益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中的收益权应具有的特征如下: (1)收益权人系合法地占有使用被拆迁房屋,其收益权必须有合同或法律依据。 (2)收益应当合法产生。 (3)收益应当是有依据的产生,包括即得收入和合法预期收入。
我理解拆迁范围的确定应当是这样的; 开发商确定建设项目的位置和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给拆迁许可证 最后的房屋拆迁许可中就确定了拆迁的范围。 由此可见拆迁范围的确定需要一定的程序,而实际情况是不可避免会有不合理的情况。 按实际情况,你如果觉得有担忧,可以和开发商,拆迁办或者规划反映一下,这是事前补救。如果没有效果,就只能看将来出现什么问题在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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