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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并购相关法律 1、《证券法》:第二章-证券发行、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并购重组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核心。 2、《公司法》:第九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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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收购银行债权,不得由该债权出让方银行使用资本金、自营资金、理财资金或其他表外资金提供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融资,不得由该债权出让方银行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股权投资资金用于偿还企业银行债权的,不得由该债权人银行使用资本金、自营资金、理财资金或其他表外资金提供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融资。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况如下:(一)收购人负有金额较大的债务,过期未偿还,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重大违法行为嫌疑(三)收购人近三年有重大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况。
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包括要约收购、协议收购等合法方式。采用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协议转让股份。采用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内不得出售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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