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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未提前通知,你可以得到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2、你可以根据你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
根据你的陈述,公司存在以下违法情形:一是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二是若无法定事由而不足额发放工资,构成无故拖欠工资;三是春节等法定假期是有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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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应得的劳动报酬,并且支付拖欠劳动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并且要求单位补缴保险,可以先行跟单位协商,如果单位拒绝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但有例外情形。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通知一个月通知公司,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公司可以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可以工资相抵,仅以造成的损失为限。
完全可以要求公司立即结算,因为《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中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在办理离职手续的同时,立即结算工资。公司规定不能与法律向抵触。不然无效,员工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公司如果由于各种自身原因无法立即支付,必须要支付一定的滞纳金,这个公司如果不同意完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劳动者与公司的地位是平等的,公司要求25号结工资完全是按照他们自己的利益要求在办事,彻底无视了劳动者的正当合理要求,按道理说,劳动者在公司工作已经事先付出了劳动,而不是公司预先支付工资,所以事实上劳动者已经处于吃亏了的地位,如果再按照公司的规定日期拿工资,那从离职到这段时间的资金周转必定会出现问题,生活费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而相对于公司,只需要从财务里面划出一部分现金作为立即结算工资的保证金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了,所以对公司而言这是非常容易解决的问题。如果公司不作为就是公司故意不解决这个问题来拖欠工资达到自己获利(争取资金周转时间)的目的。资本家剥削员工都是从这种小事情开始的。而劳动监察部门却一直还在为企业单方面讲话,殊不知它们应该保障的是劳动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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