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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
1、删去第二十四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2、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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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除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698号国务院令),其中《物业管理条例》涉及修改和删除四个条款。但这些修改和删除的内容都是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根本不涉及物业管理费。1、删除第二十四条具有相应资质的。。2、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处罚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3、删除原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第四条、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除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资格证书。第五条、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除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资格证书。由此可见,所谓的最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得出八种情况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的结论,是完全错误的,是一个误解。
8种可以拒交物业费的情况:因房屋质量问题未交房;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物业公司未与业主签订合同;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物业服务质量过差;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公司额外收费。
8种可以拒交物业费的情况:因房屋质量问题未交房;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物业公司未与业主签订合同;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物业服务质量过差;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公司额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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