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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必须有补偿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协议的,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没有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协议是无效的,劳动者可以在遵守竞业协议的义务后,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的人力资源和知识技术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很多使用者为了保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流不被同行掌握,保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对企业的管理层和高级技术人员签订竞争限制协议。签订竞争限制协议后,对工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和技术再就业造成一定障碍,竞争限制的补偿标准一直是工人和用人单位非常关系的问题。目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竞争限制的补偿金额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4参考竞争限制补偿金额,即劳动者履行竞争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0%,每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这3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由此可见,竞争业限制补偿费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由劳动者与使用者协商确定,但合理金额受法律保护。如果双方为了明确约定而争论,一般按工人退休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
对竞业禁止期间,单位按月支付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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