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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竞业协议没有补偿金合法吗,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有范围规定,即“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另外,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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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补偿的竞业协议无效。劳动者可以遵守竞业限制条款,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于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企业的人力资源和知识技术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很多使用者为了保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流不被同行掌握,保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对企业的管理层和高级技术人员签订竞争限制协议。签订竞争限制协议后,对工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和技术再就业造成一定障碍,竞争限制的补偿标准一直是工人和用人单位非常关系的问题。目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竞争限制的补偿金额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4参考竞争限制补偿金额,即劳动者履行竞争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0%,每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这3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由此可见,竞争业限制补偿费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由劳动者与使用者协商确定,但合理金额受法律保护。如果双方为了明确约定而争论,一般按工人退休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你可以起诉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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