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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的含义是什么

2022-07-14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已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在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关于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有《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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