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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力。 2、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或履...
首先履行辩护权的概念:当事人相互承担债务,债务有序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或者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履行一方可以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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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履行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一种对抗权。 二、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三、履行抗辩权的种类有三种,具体是: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但是其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履行抗辩权,也可分为先为履行抗辩权、后为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由于先为履行抗辩权系在对方履约能力变差,如自己先履约则有财产损失危险之时行使,故理论上称为不安之抗辩权。先为履行抗辩权因对方提供相当的履约担保而消灭,故又称为保证履行抗辩权(本文用此称)。后为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均要求对方不迟于自己履行。这两种抗辩权的行使要件基本相同,只是行使后的法律效力有所不同。后为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可要求对方先履行,在对方履行后,再按原合同约定,向后顺延一定时间来履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先履行义务,对方有暂停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保留性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 (一)在程序上:在诉讼中,对于原告提出给付或履行合同的请求,被告提出同时履行抗辩时,如原告未能证明自己已为给付或为给付之提出,法院应作出交换给付之判决,而不应该作出原告败诉的判决,这主要是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进行考虑。 反之,如果被告未提出同时履行抗辩权,则应作出被告败诉之判决,这是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一种抗辩权,以相对人的提出为必要要件。 (二)在实体上: 首先,同时履行抗辩发生延期抗辩的效力,可以阻止请求权人为履行请求效力的发生,在相对人未为履行或未为履行提出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其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排除给付迟延的效力,在相对人未为给付前,己方债务已届清偿期而未清偿,也不负迟延责任。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一项对抗性权利,可以阻止给付迟延的形成,但给付迟延的阻却以权利人为积极主张该抗辩权为要件,相反,权利人怠于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将会发生给付迟延的后果。
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以下三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当事人负担,未按顺序履行的,应同时履行。 一方有权在对方履行前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合同当事人相互负债,先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履行抗辩权:合同当事人应首先履行债务,但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提取资金逃避债务 (3)失去商业信用; (4)有可能丧失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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