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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8年6月25日发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中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
刑事案件管辖权地域归属是能够确定犯罪地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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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由当地公安机关管辖,国务院有关法律公安部门负责全国治安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治安管理。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在《刑事诉讼法》中仅规定刑事案件的分工管辖、级别管辖,但未规定公安侦查立案管辖。公安立案管辖规定在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二章第二条地域管辖: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2.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依照该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应在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报案。而在《刑事诉讼法》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从上可以看出,公安刑事立案和法院刑事审判的管辖是一致的。
确定治安案件的确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治安管理。法律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权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治安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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