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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地域管辖。确定治安案件由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管辖,也就是各地公安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0条和《公安机关...
治安案件的管辖的规定如下:1、治安案件的管辖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就同一公安机关所辖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派出所而言,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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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部对治安案件的管辖作出新的限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法第91条的限定和行政处罚法第20条、第21条的限定,以及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令第68号发布的《公安机关解决行政案件流程限定》第二章确定治安案件的管辖。()关于地域管辖。确定治安案件由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管辖,也就是各地公安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0条和《公安机关解决行政案件流程限定》第9条第1款的限定执行,即,治安案件由违背治安管理做法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就同一公安机关所辖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派出所而言,治安案件由违背治安管理做法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管辖。
一般由当地公安机关管辖,国务院有关法律公安部门负责全国治安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治安管理。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治安案件的管辖权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这是关于治安案件管辖的规定。一般来说,管辖可分为职能管辖、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职能管辖是关于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管理事项分工的规定,如应当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法院管辖或者其他部门管辖;区域管辖是指明确管理事项在不同地区相同性质的职能部门之间的划分,即当由具体地方的公安机关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明确管理事项在同一性质职能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分工,即由派出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或省公安厅管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的主管部门应当是各级公安机关。因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属于公安机关内部事权的划定,而是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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