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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来看,交错要约不存在合同关系。 交错要约,又叫交叉要约、要约之吻合,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要约,而同时对方也以同样的...
交错要约不存在合同关系,交错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相对人为要约,是指相对人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彼此均不知要约的现象。如果发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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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错要约不存在合同关系,交错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相对人为要约,是指相对人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彼此均不知要约的现象。如果发出要约,必须有对方的承诺合同才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来看,交错要约不存在合同关系。 交错要约,又叫交叉要约、要约之吻合,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要约,而同时对方也以同样的内容发出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彼此都不知道有要约的现象。 在交错要约现象中,在要约可以撤销的情形下,因双方都是要约人,有权撤回或是撤销要约,有权对要约拒绝,不管是哪一方撤销要约,即是对自己要约的拒绝,反过来讲,拒绝对方的要约也就是撤销自己的要约。同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交错要约都是要约,不是承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合同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那么在交错邀约中很明显是没有承诺阶段的,且假如认定交错要约成立合同,容易造成当事人意见的自治和自救权利的限制。 因此,基于以上原因,目前在我国法律对于交错要约还不能认定其存在合同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大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 (二)以口头问答代替书面合同; (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置条件和待遇问题; (四)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未签订手续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五)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存在上述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工伤了,则可以申请相关的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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