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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错要约不存在合同关系,交错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相对人为要约,是指相对人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彼此均不知要约的现象。如果发出要约,...
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来看,交错要约不存在合同关系。 交错要约,又叫交叉要约、要约之吻合,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要约,而同时对方也以同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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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不一定同时存在。《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第3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雇佣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使用者和劳动者在雇佣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是从雇佣之日起建立的。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关系可以先建立,然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先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存在,就是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劳动合同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不管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一直存在。同样,劳动合同无效并不一定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劳动合同无效,也不会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例如,《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确认无效,劳动者已支付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金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同样,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劳动合同必须理解为劳动关系),根据第46条获得经济补偿。综上所述,劳动合同确认无效,但劳动关系仍存在,使用者和劳动者必须接受劳动法的强制调整。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是对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合同有效问题,劳动关系无效问题,劳动合同无效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存在。
没有签订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大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 (二)以口头问答代替书面合同; (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置条件和待遇问题; (四)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未签订手续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五)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存在上述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工伤了,则可以申请相关的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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