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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2021-10-24
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不一定同时存在。《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第3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雇佣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使用者和劳动者在雇佣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是从雇佣之日起建立的。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关系可以先建立,然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先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存在,就是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劳动合同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不管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一直存在。同样,劳动合同无效并不一定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劳动合同无效,也不会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例如,《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确认无效,劳动者已支付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金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同样,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劳动合同必须理解为劳动关系),根据第46条获得经济补偿。综上所述,劳动合同确认无效,但劳动关系仍存在,使用者和劳动者必须接受劳动法的强制调整。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是对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合同有效问题,劳动关系无效问题,劳动合同无效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存在。

相关法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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