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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不一定同时存在。《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第3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雇佣日起一个月内签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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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劳动合同依法无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实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不存在。但只要劳动者能够保留证据证明空白劳动合同的存在,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一、用人单位招聘工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况,劳动关系成立。(一)使用者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使用者依法制定的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到使用者的劳动管理,从事使用者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使用者业务的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考以下证明书(1)工资支付证明书或记录(员工工资支付名单)缴纳各社会保险费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行的工作证明书、服务证明书等可以证明身份的证明书(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注册表、注册表等招聘记录(4)工作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相关证明书由使用者承担举证责任。
技术就业合同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取决于当事人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属于合同纠纷或者就业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形成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应当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能补办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未参加社会保险协调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等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纠纷;(八)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纠纷;(九)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纠纷。下列纠纷不是劳动争议:(一)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引发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残疾等级鉴定结论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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