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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争议可以直接起诉,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和处理一般民事纠纷一样,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主要程序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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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争议可以直接起诉,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和处理一般民事纠纷一样,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主要程序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直接起诉: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在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劳动争议案件一般都需要经过劳动仲裁才能进入诉讼程序。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形下,无需劳动仲裁,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主要由以下几种:(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工资借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纠纷,受理普通民事纠纷。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借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纠纷,视为拖欠劳动报酬纠纷,受理普通民事纠纷。(二)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赔偿的。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照《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额外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应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行政部门需要出具责令用人单位支付额外赔偿金的证明。(3)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而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因不能补办而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对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争议的。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而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因不能补办而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补办,导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3)劳动者遭受的损失。(4)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有下列原因的除外:(1移送管辖权;(2)正在交付或延误交付;(3)等待其他诉讼结果和残疾评估结论;(4)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5)启动评估程序或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6)其他合法原因。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受理仲裁申请的证明或者证明。(5)劳动者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支付令终止监督程序,劳动者根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监督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支付令的监督程序,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支付令终止监督程序后,劳动者根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者赔偿而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凭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6)企业独立重组引起的争议。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企业独立重组引起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七)法院受理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果诉讼请求与诉讼争议不可分割,合并审理。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直接起诉。《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果诉讼请求与劳动争议不可分割,合并审理;如果是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通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8)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受理。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1)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受理;(2)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依法受理。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依法进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劳动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并非所有因履行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都必须办理劳动仲裁前置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工资不足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纠纷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纠纷,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根据本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向劳动者出具借据,如果劳动者只根据借据主张工资,即使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也有权不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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