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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成立前,债权人可以和债务人协商设立担保物权,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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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2)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3)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法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设立担保吗债务人设立的担保是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是指为了保障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特定的财产或信用来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力的制度。《民法通则》第一百七十一条有规定:“债权人在买卖、借贷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设立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另外《担保法》第二条种也有提到:“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由以上法律法规可知,债务担保是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方式,对这种行为我国法律是允许的,因此,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设立担保。二、怎么设立债务担保(一)设立债的担保自愿债的担保一般是由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通过自愿协商而设定的,如保证、抵押、质押等。不过个别也有法律直接规定的,如留置、法定抵押权等。但约定担保是最普遍、最主要的担保。(二)设立的债务担保要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关系这里的从属是指债的担保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债权债务关系,它是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主债的存在或将来存在为前提,主债不成立或无效,债的担保也就不能发生效力。主债消灭,债的担保也就随之消灭。(三)债的担保须是对债的补充也就是债的担保只有在其所担保的主债务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时,担保的形式效力才能产生。即只有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执行担保财产,从担保财产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四)债的担保必须是保障债的实现的这是从债的担保的功能来看担保的法律性质。债的效力主要在于履行,债务人只有按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适当履行其债务,债的目的才能达到。民事责任制度通过令违约人承担承受负担,促使债务人积极而适当地履行其债务。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事责任也是对债的担保。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以后可以抵押。 (六)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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