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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个财产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的怎么序清偿

2023-02-23 116人已浏览
  • 吴敏仪律师

    吴敏仪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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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同一个财产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的(包括抵押权、质权、所有权保留交易、融资租赁交易和保理交易等非典型的物权);按照登记生效的时间确定清偿顺序;没有登记的劣后于登记的,未登记的按照比例清偿。购买价金担保权超优先顺位,优于其他担保权先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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