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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哪些事项申诉

2021-08-25
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范围: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县(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包括: (1)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本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本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本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的申诉; 3、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的申诉;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国家刑事赔偿的案件; 5、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 6、本院认为需要自己复查的其他刑事申诉案件。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第十四条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办和查处下列控告、申诉案件:(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案件;(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四)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五)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六)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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