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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那些反诉

2021-10-08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根据相应部门的诉讼,可分为刑事诉讼检察部门处理的五类。主要包括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及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二是控告检察部门负责办理的。主要包括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的申诉。三是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办理的。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不服不立案决定的诉讼不承认逮捕决定的诉讼不服司法机关及其员工调查行为的诉讼。四是由公诉机关或未成年人犯罪检察部门负责办理的。两种情况:不服附件不起诉决定的诉讼和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诉讼。五是监督部门负责处理的情况。三种情况:妨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诉讼、死刑最终审判尚未执行的诉讼和囚犯提出的诉讼。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第十四条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办和查处下列控告、申诉案件:(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案件;(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四)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五)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六)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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